• 在一些地方的保护实践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完整性”原则,常常也会被误解为由决策者或设计师等少数人士通过“设计”来实现“完美”形象的再现。
刚才也讲了,有时候有的地方喜欢把风貌固化。一说明清风貌、某某时代风格,就只认这个时代的风貌。有的历史学家甚至还会说,这个是明代城市,那么明代之后的东西都可以不保留,甚至明代以前的东西也不太重视了。这个就很有问题了,因为城市是活的,所有明代的东西一定要经过清代、民国才留存到现在的,或多或少在上面留有后世的历史信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对历史城市的风貌特色和价值评估要有更全面、科学的观念与方法。下面照片上的这条街,其实是一处新造的仿古街区。

法国学者边留久在《风景文化》一书中说:我们的年代是一个风景的年代,一个风景设计师的年代,但正如一本书名所说,也正是从此时开始,我们的年代也是一个“风景消亡”的年代。
人们看不到真正的风景,很多的风景都是人为干预或者是过度干预后的,包括某些获奖作品也有不少存在过度设计的问题。所以风景是一个活着的东西,是一个既有物质实体的也有精神感染力的东西,住在里面的居民应有认同感。如果住在里面的居民觉得非常糟糕,比如我们有一些世界遗产城市因为要“保护”风貌或者是发展旅游,就把很多基础服务设施搬出去了,里面的人生活就不方便了,所以居民不得不搬走了。几个平方公里的城市里面没有原住民,只有游客或者是新的业主,那么名城文化怎么传承?
六、国外相关立法英国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再简单回顾一下,英国在1967年的《城市宜人环境法》里面提到“城市舒适性”,其中第一部分就是历史地区、美观地区或者是有历史意义建筑地区的保护,这就是英国的“保护区”概念的源头。1967年在英格兰地区最早划定了4片保护区。后来他们落实到城乡规划法,得到逐步完善,1990年还颁布了专门的《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现在登录建筑总数已超过了50万处,国家的历史保护区也超过了一万处以上。相对而言他们一些名城没有像法国和意大利的古城那么完整,但是因为他们保护的数量比较多,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保护方式。《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中对“保护区”的定义:具有特别的建筑或历史意义,其特征或外观值得保持或提升的地区。另外,在风貌管理方面越来越精细化,2009年起,英国开始公布“濒危保护区”。登录保护建筑原来的第Ⅲ类是可以拆除的,后来将第Ⅲ类变为第Ⅱ类,第Ⅱ类变成了第Ⅱ*类,最终是登录建筑是不能拆除的,哪怕是保留有特色的外观和有历史征的重点部位。
2000年《欧洲景观公约》
2000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欧洲景观公约》。公约中对“景观”定义为:被人们所感知的一个区域,其特征是自然因素和/或人为因素作用及相互作用的结果。公约强调:景观是人们所处环境的基本构成,是欧洲共同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多样性的表达,也是他们身份认同的基础。同样的,中国文化那么强大,历史也非常悠久,城市的景观当然应当是多元的,如果没有具有文化特色的景观就没有风貌保护的必要了吧?所以,国家层面的名城和景观管理立法需要认真研究了。
日本的传统建造物群保护(历史环境保护)对于一般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日本在1975年才开始立法保护。日本的传统建筑跟我们的比较像,而且两国较早开始了历史保护方面的交流,互相有一些学习和借鉴。不过,我们的“历史文化街区”,到最后还是只保护文物建筑,最多是历史建筑,对吧。而日本的“传统建造物群保护区”就是为了保护文物以外的传统建造物所划定的区域。要保护它的整体风貌,并且有相关的财政支持。除了国家和地区支持环境和设施改善以外,私人房屋也会有修缮资金补贴。简单地讲,日本的传统建群保护区就是历史街景的保护传承。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最基本的观念就是保护、活用,活用就是活化利用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