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简单说一下我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困局。当然这个说法也不准确,我们有很多的成就。我本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坚定的维护者,问题讨论的目的是想怎么把这个制度进一步完善好。
1.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制的由来回顾一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在《文物保护法》没有正式颁布之前就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共24个,包括北京等古都。被列入名单的名城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分为古都型、传统风貌型、风景名胜型、地方及民族特色型、近现代史迹型、 特殊职能型和一般史迹型。

��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24个
比较有意思的是当时有很多专家参与,但是并没有说要到现场调查,因为大家脑子里都有这些城市的基本情况。当年“梁思成方案”并未能得到采纳,但到了1978年受梁思成先生影响,或是梁先生的学生又重新把城市保护这事情提出来了,而且很快得到了批复。下面这段文字是当时国务院的批文。有时候,有的人还会问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名城?其实最早的国务院的文件已经用非常简短的文字说的非常透彻了: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对于继承悠久的文化遗产,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进一步做好这些城市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我们讲制度、机制可以说出很多的道理,但是落到最后如果没有钱、没有人、没有物力、没有管理部门和机制比较好地运作,就没有办法落实。所以各个层面都要给予支持,进一步做好这些城市的保护。关于“城市保护”这个概念,比较基本的也可以说就是“名城保护”。
2.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我们的名城要非常“严苛”的审核制度,当然因为“严苛”这个词也不准确,或者说有的名城大家会觉得不太符合标准。包括后来公布的第三批名城,还有再后来被通报批评那些名城。当然,第一批24个名城,毫无疑问在当时保存状况是相当不错的,绝大多数都是历史上的古都,还有具有革命意义的城市,还有一些可能历史地位没有那么高,但是真的是有比较丰富多彩文化资源的,比如说景德镇。这些城市本身的基础特色,各个方面,无论是物质形态、文化、历史、非物质文化的东西都是非常多的。其实到1986年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时才正式明确申报条件: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3. 名城保护制度特征及保存状况简单地讲名城制度的特征:
(1)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中央到地方,专家引领推动。我们这个制度应该是一种自上而下由专家引导推动的,从中央到地方。因为有的地方还不知道,甚至有的城市自己还不知道自己是历史文化名城。
(2)一种登录保护形式。有的专家说“名城保护制度”就是一种登录保护形式,不像“文物制度”是非常强的,非常具体的。我原来不太同意这个看法,后来想想似乎也是这样。当然不是说我们制度的设计最初就是这个设想,而是说由于理解、观念或者是事实上的状态,在很多时候我们就只是一个登录的称号。其实真正保护就应该是一个保护制度,不仅仅有一个名单,给你一个帽子,一定要有配套的资源,要不然就没有那么大的意义了。
(3)保护观念不一致,整体保护意识淡薄。我曾经说过我们的保护观念是相当不一致的,包括文物的人、文化的人、建筑的人、规划的人都不一样,专家之间也没有达成那么一致的认识,总的来讲是整体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整体保护”一直是专家们认为的,我开始也讲到了我们的城市保护最重要的就是“整体保护”,但是社会、市民或者是更多的利益相关者都没有这种认识,我们其实没有“整体保护”的概念。有的名城的地方领导认为文物当然要保护,再划两个历史文化街区就完事了。类似的情形,做保护规划的人可能都碰到过,请你来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希望编制单位尽可能多的说城市很有价值,而在空间上将保护范围划得越小越好、高度控制越宽松越好,这么做最好也不影响名城的价值和特色。事实上,这样的事恐怕没有人能够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