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原真性和完整性,按照现在的讲法这两者是在一起的。过去我们对城市建筑或者是建成环境讲得比较多的是原真性,或真实性,但是环境周边的关联性如果受到了破坏,整体性和真实价值是一定会受到影响的。因而,随着保护实践的持续深入和研究领域的全面拓展,城市遗产保护的“原真性”的内涵也逐渐被“完整性”的观念所完善,这意味着保护对象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的识别性与保护状态决定了遗产的价值。城市遗产的保护,需要高度关注空间环境的连续性,特别是被过去大手笔规划和旧城改造所忽略的日常生活空间,正是这些历史形成的具体的生活场所,才是地方的特色所在,也是城市灵魂的寄托。
城市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
1975 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宪章》确立了欧洲历史保护的“整体性保护”(integral conservation)理念,即建筑遗产保护需要更好地融入城市规划政策和管理中,由此解决在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可能会产生的冲突。1985 年,在《建筑遗产欧洲宪章》和《阿姆斯特丹宪章》基础上通过的《格拉纳达公约》,要求欧洲缔约国“将建筑遗产的保护作为城镇和乡村规划的重要目标,确保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审批工作程序的各阶段都要考虑到这一要求。”(第10条)。

��世界遗产城市锡耶纳全景(何依摄)
所以在60年代欧洲的建筑遗产保护,已经是城市和乡村规划重要的目标或者是最基础的内容,他们为此做了很多事情。并不是说我们的开发导向都错了,当然我们有一些特殊性,和他们情况有一定的差异,但“保旧建新”确实是欧洲城市的共识。今天,在城市进入转型发展的时候需要规划来指引高质量环境的形成,来发挥精细化管理的作用。
国际宪章中的建成遗产
1999 年 ICOMOS 第十二届大会上通过的《乡土建成遗产宪章》),采用了“建成遗产”的概念。由于乡土(本土)建筑遗产具有整体建构特点,将其称之为“乡土(本土)建成遗产”更有利于关注其环境特性。2000年我们《时代建筑》编了一个遗产保护专辑,当时约请陈志华先生写“乡土建筑”方面的文章,他的学生翻译了这个宪章,名称是《乡土建筑遗产宪章》。实际上,应该是“建成遗产”,《宪章》是对乡土(本土)建筑的整体保护、利用的要求。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和规划许可制度,受到英国的影响很大。规划师应该都知道艾伯克隆比(Patrick Abercrombie)爵士,他是英国城乡规划的鼻祖。艾伯克隆比在1926年就有过一篇比较长的文章《保护/保存乡村英格兰——通过乡村规划控制开发》,写出来之后很快就变成单行本书籍。因为当时的城市已经有汽车了,顺着公路带状发展,无序发展破坏了乡村。所以要求通过保护乡村来约束城市,控制城市发展,强调城市规划的管控机制。由于艾伯克隆比这篇文章,促使了英国乡村保护委员会的成立,乡村保护运动的全面开展。回到英国的城市遗产保护,他们的一些文件里很早就讲了,保护这个事情不只是专业或者是专家的事情,遗产属于全人类,必须由人民世世代代相传。更重要的是遗产与现代城市法规和条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城市和区域层面只有后者才能阻止对历史环境和古迹的破坏。简单来讲,如果没有立法,只是我们出于审美和情感来呼吁一下,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
不断扩展的城市遗产概念
城市作为一个整体是被作为欧洲丰富的文化多样性的标志来定义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遗产的概念也在不断的拓展。拓展的遗产是什么?就是有社会、文化、意义的景观、风貌、生活产品,可能并没有突出的标志性建筑。依据这个明显扩大了的城市遗产定义,城市建成遗产应当包括以下三大类:第一,具有突出文化价值的纪念性遗产;第二,没有突出的遗产要素,但表现出相对丰富的连贯、一致性特征;第三,需要考虑的新的城市要素。包含了城市建成形式、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开放空间、绿道、蓝道等新类型城市遗产。
二、历史名城保护之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