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护制度起步早于大规模的破坏发生之前,但制度不健全。虽然80年代我们已经说建设性破坏这个词了,但是80年代的大规模的旧改很少,只不过是见缝插针,有一块空地建一个高楼,最高七八层,因为那时候高层还没有出现。所以我们9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到来之后,我们需要对抗的时候是没有管理工具的。无论是规划、法规、管理人员的理念,方方面面都欠缺,所以城市的破坏是一浪高过一浪。我记得很早的时候开会就说过“空前的破坏,空前的重视”,但重视的是很少数的一些人,破坏者却有很多很多,包括开发商和利益相关者。
现在我们来看名城的保护状态,总数多,规模大,包括空间尺度上,包括分布的范围,类型多样。总体上看,小城市比大城市保护得好一些,中部地区特别是一些省会城市破坏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
4. 历史文化名城的制度要义第一,名城保护,我们一直呼吁它是一个管理措施,不只是一项荣誉称号。但是在现实中很难落地。所以我们很多领导包括很多城市特别愿意做非遗,因为非遗没有空间概念,这个是最好的。因为一旦说空间限制开发建设,或者是限制开发容量、高度的时候,地方政府大概在很多时候是强烈反对的。
第二,应重点应保护城市(历史城区),而非城市中单体文物古迹。当然“历史城区”这个概念做保护规划的人是知道的。技术人员通过历史分析、现状评估、策略判定三个程序来划定、确定。但是往往这个范围划定下来,最后会被不断的蚕食掉,或者是要不要管理。在做保护规划或者是要申报的时候,这个范围会划的非常大,落到实施的时候会变得越来越小。
第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归纳为: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也就是说,除了文物古迹之外,包括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古城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还包括优秀的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的规划设计领域,很多传统的东西被我们忽略的比较多。或者写论文时会写,但是做的时候不一定用。当然一些研究理论我们使用的时候可能有很大的难度,或者是应用和研究之间有非常大的脱节,总的来讲理论研究工作没有太多的创新和突破。如果大家看看梁思成当年的一些研究,就会觉得现今很多文章并没有太大的突破。
第四,历史文化名城要制定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界定保护范围(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制定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就是每一个名城都要制定保护规定,因为这个保护规划毫无疑问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现在要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如果没有落实到这个里面,肯定问题会非常多。
所以非常简单的讲,如果一座名城保护的还行或者大家觉得还不错,一定是因为这个城市的几个层次的东西都还有一些存在的。一个是历史城区,或多或少都会有。如果是一座很好的城市,比如说丽江、平遥,历史城区都是比较完整的;或者整体风貌始终控制的不错,像苏州、扬州。如果只有几片历史街区、几片保护区的话,大家的认知和感受或者说吸引力会有比较大的折扣。
这些年还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过去是文物保护单位,当然严格讲,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历史建筑是由地方政府公布的。所以近年来住建部一直在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际上是对所有城市的要求,而不再局限于历史文化名城。
5. 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主要问题1993年10月在襄樊开过一次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会议,当时的叶如棠、周干峙、廉仲等部长都参加了。这个会议记要里讲了名城保护中有四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01“建设性破坏”现象日趋严重
02法制建设落后薄弱
03保护规划深度不够,不能有效地指导名城的保护和建设。
04资金匮乏,直接影响了名城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