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存在短板。具体表现为部分管理人执业经验不足、综合协调能力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够,一些破产案件办理中过度依赖于法院的指导。
(2)管理人队伍结构需要优化,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分布与破产审判实践的需求还有差距。一些地区反映出来的管理人指定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实现管理人资源与破产案件资源更高效的对接。
(3)管理人职责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破产法对管理人履职范围的规定不够具体,与管理人履职环境直接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认知度还不高,为管理人履职造成了一定障碍。
(4)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仍不健全。虽然浙江高院已出台《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管理人日常监督管理、个案考核、定期考核的考评机制,但对于履职能力不佳、履职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惩戒、退出等问责机制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细化规则。
五、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破产法治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个人破产立法需要加快推进。浙江高院在出台的《工作指引》中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定位为“类个人破产”,主要原因即在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债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尚无法做到像企业破产一样,凡经债权人会议一定比例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重整方案等,就获得对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力。需要在法律层面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法定免责、债权人权益保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2)简易破产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在《企业破产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还是地方层面如浙江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规范性文件,都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制度探索空间有限。从全省法院近年来的破产审判数据可以看出,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占比持续高位运行。执转破案件中无产可破案件占比较高,对于简易审理的需求尤为强烈,亟待破产法律的修改完善对简易程序有所回应。
另外,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的很多问题规定的还不够细致,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相关疑难问题,如购房户的优先权保护范围、以房抵债及设定担保的权利性质认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财产认定等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在法律修改中加以回应。
下一步继续推进
破产审判工作的重点部署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2020年12月,浙江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化改革,健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浙江高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破产审判常态化,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一、持续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破产审判相关配套政策。
去年2月,省政府成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联席会议机制。接下来要继续切实推进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构、机制等常态化建设。推动在省级层面构建、完善横向“1+1+1”,即“机构+机制+文件”模式;在省市县(区)三级构建纵向“1+1+1”,即“案件处理+探索创新”模式。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深化、细化、常态化和精细化。
二、持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
重点是加强两支队伍建设,一支是破产审判队伍,一支是破产管理人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