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共有42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达24.19亿元。基于正和公司是全国首批50家进入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之一,公司有多份在建船舶及修造订单、管理人通过多次登报、发布公告招募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同时引导企业继续开展船舶修造业务。重整期间,完成续建船舶及新收造船共10艘,总载重15.15万吨。
但囿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行业运营资金需求量巨大,重整投资招募无果。定海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为有效保留营运价值,正和系公司所有资产被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3.5亿元。资产过户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税务师协助管理人进行税收筹划,依法减少税负1250万元。税务师聘请费用10万元列入破产费用,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因债务人拖欠外包工劳务债权总额达6122万元,涉及农民工1500人,经多次沟通、深入论证,最终确定外包工劳务债权参照劳动债权参与分配,按70%比例清偿。管理人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将本案资产处置、对外追收债权等各项收入共计5.5亿元分配完毕后,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1)重整和清算都是资源配置。债务人虽有重整希望,但在投资人长期招募无果的情况下,若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将导致程序空转,法院及时终止重整程序转入清算。(2)资产整体处置保留生产力。转入清算后,公司将船台码头、海域使用权、房产等捆绑式整体出售,避免了分割处置导致的资产大幅贬值,也为未来存在造船需求的买家保留了造船资质。(3)引入税务师提升资产处置的财务专业性。本案资产处置过程中,涉税种类复杂且政策不明、理解不一、税额高企。在破产案件中引进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事宜,能够有效提升资产处置的专业性。(4)府院联动为破产审判提供有力支持。地方政府在薪资支付、社保费用清缴、为企业减免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No.10
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
↕️滑动查看
【关键词】市场化;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恢复履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张建华、杨全保、洪丽晓)
【基本案情】
蔡某宝系遂昌县政府公务员。因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了之,于是债权人纷纷找上蔡某宝。蔡某宝虽然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还是剩下129.91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债权人因蔡某宝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纷纷诉至遂昌法院。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遂昌法院作出5份判决、1份调解。由于蔡某宝没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全部向法院申请执行,所涉执行案件6件。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蔡某宝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用于清偿债务,全部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清理情况】
2019年11月25日,蔡某宝向遂昌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报了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并签署诚信承诺书。经审查,法院未发现蔡某宝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截止当日,蔡某宝在遂昌法院共有6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债务总额为2356039.24元(其中本金1299100元,利息1056939.24元),蔡某宝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已被法院扣留工资收入168629元用于清偿债务,尚有2187410.24元债务未归还。
当日,法院将蔡某宝申请的相关情况及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债权人。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调查、了解,达成初步债务重整方案,其中2名亲友债权人自愿放弃所有债权,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免除剩余的50%本金即40.5万元债务。
12月10日,稠州银行遂昌支行在对蔡某宝及其保证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后,同意通过“重整贷”融资30万元给蔡某宝。12月11日,蔡某宝向亲友融资10万余元,并缴纳到法院执行账户,作为其履行债务的“首付款”。
12月12日,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务人、稠州银行、保证人四方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同意蔡某宝自行筹集107557.04元,银行融资3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12月27日,蔡某宝及其保证人按照《债务重整协议》约定,与银行签订“重整贷”借款合同。12月31日,遂昌法院解除对蔡某宝工资收入的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