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全省法院统一思想,迎难而上,围绕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做了大量工作。但要看到,全省破产案件受理量与审结量之间的缺口一直存在,存量破产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面临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破产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2020年全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案件3428件,是去年同期的1.45倍,审结案件2828件,是去年的1.66倍。区域性重大涉企债务风险化解任务加重,如上市公司银亿股份重整案、上市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整案等。破产案件审理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破产审判工作的瓶颈。
(2)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足。破产专业审判机构的设立与当前我省破产审判实践还不适应,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截至目前,全省共有5家中级法院、16家基层法院设立破产专业审判庭或破产专业审判团队,该21家法院共有审判人员155人,其中员额法官69人,其中部分人员还要负责其他金融、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未设立专门机构或审判团队的法院一般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破产案件,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特别是近年来,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有的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又被撤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破产审判的力量和专业化程度。
(3)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在资产查封和处置、衍生诉讼案件审理、破产财产分配等各环节,破产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的管辖依据冲突、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刑民交织冲突、与其他民商事审判部门的裁判理念冲突、与执行条线的价值认识冲突等需要进一步协调。此外,破产审判的绩效考核问题也还存在,缺乏统一的破产案件与民事案件折算标准,影响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二、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细化、常态化。
总体上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该机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衔接配套不够。尤其是破产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配套衔接严重不足。其中税务、不动产处理是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缺乏针对破产企业和破产程序的专门税收规定和政策,导致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协调成本高企。比如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的开票问题,制约了财产处置的效率和成功率;比如重整程序中因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严重影响了投资人的积极性,降低了重整成功率等。
(2)监督落实不够。有的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实际执行和监督落实不力。如有的地区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文件,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等问题等,法院、管理人、税务部门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
(3)常态化运行不够。一些地区府院联动机制的合作层次比较低,还停留在具体案件处理,一案一协商、一案一沟通。府院联动机制运行中,特别是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涉访涉众涉稳情况,各方在法律和政策的适用上容易发生分歧,党政的支持与干预界限需要进一步厘清。
三、市场运行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资产处置难度加大,阻碍破产案件审理有效推进。
从性质来看,破产审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前述法律问题,一类是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总体来看,当前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更加突出。浙江虽已率先建立了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但有许多方面还待进一步优化。
(1)实践中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较多,资产混同、挪用、转移等情形较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较多,清产核资工作量大。有一定比例的破产案件,特别是“执转破”案件,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已下落不明,或者存在账册灭失、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情形,导致管理人未能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账册,影响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也加大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
(2)市场资产收购、重整投资更趋谨慎,重整计划执行不确定性增加。尤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因涉及复工建设,在资金紧张、商业行情不确定的情况下,引进优质的投资意向人的难度增加,商业综合体受市场环境影响,意向投资人有所减少。在多个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资产处置、变现的困难,投资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及时清偿债务,要求延长重整期限。多地法院资产处置情况不容乐观,多宗资产均是通过政府收储的途径解决,处置价格较低。破产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沟通协调周期长,影响了资产的顺利处置和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
四、管理人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履职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浙江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还存在一些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