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共有61条,基本建立了一套流程,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指引》既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充分的制度激励,亦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
《指引》出台后,海宁法院、诸暨法院、建德法院、柯桥法院、龙游法院等都在《指引》基础上,发布相关通告,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五、应急应变依托信息化推动疫情防控背景下破产审判有序开展
2020年2月9日,浙江高院第一时间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就疫情期间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线上申报债权、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协调生产防疫物资企业复工复产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全省法院积极运用线上方式,以信息化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和保障疫情防控,在线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群、钉钉群等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做好继续经营的破产企业员工的疫情防控。据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全省法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等在线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300余次。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八个全国法院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开化法院审理的“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入选。该案中,开化法院推动在重整框架中运用托管制度实现破产企业36家门店的经营资源与受托医药公司管理资源的有效对接。
六、继续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着力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加强动态管理。
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在分级管理、分类指定、调整竞争方式、增加预重整规定、强化流程监管等方面明确规则。2020年,全省共有81件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2020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

2020年7月30日,浙江高院出台《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人依法履职应尽的义务、培训机制、评价机制、考核机制、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惩戒办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
��加强行业建设。
2020年9月,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至此,全省11个地级市均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了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全覆盖。自2013年起,浙江高院指导和依托协会开展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培训,2020年9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年度实务培训在杭州开班,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的法官、管理人等400余人参加培训。
��加强“破产保护”制度、理念和文化的研究宣传。
2020年5月,高院推动成立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并于9月推动第一届长三角破产法治论坛成功举办,最高法院和长三角地区法院法官,相关政府部门人员,浙江省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破产管理人代表200余人参加,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破产企业拯救、跨区域破产办理等方面取得一定共识。
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面临的主要困难
观察浙江法院长期的破产审判实践可以得出两个基本判断:
(1)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比企业破产法修改完善更加迫切、更加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2)破产法律配套制度尤其是税收、不动产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比企业破产法本身的修改完善更加迫切、更加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当前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破产法实施的内外部体制机制不畅、破产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