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青岛新闻网5月29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王栋 吕佼)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涉未成年人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少年家事案件,少年家事案件含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侵权等类型。近三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31929件,其中少年家事案件31408件。
青岛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工作中,坚持立足司法职能和主动延伸服务并举,对涉诉未成年人始终坚持“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刑事审判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和“寓教于审”的工作方法,对初犯、偶犯的轻罪未成年被告人,当宽则宽,促进他们顺利回归正轨;对于主观恶性较深或者是屡犯、惯犯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定罪量刑的尺度上则从严把握,当严则严,给予应有的惩戒和必要的警醒。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绝不姑息。在少年家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社会观护、亲职教育、陪伴探望及心理专家辅助审判等特色机制,妥善引导家庭各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建立健康互动与良性循环关系。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从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遭受犯罪侵害及家庭抚养出现偏差的家事案件。
相关链接:青岛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一、两败俱伤的“扛把子”争夺者
——高某、孟某、卓某、丁某犯聚众斗殴罪案
基本案情
高某(17岁,女)、孟某(17岁,女)均已就业,某日与张某(20岁)在QQ聊天时为谁是所谓该地区“扛把子”产生矛盾,约定面谈。高某、孟某遂纠集在校学生卓某、丁某(均为男性,16岁)等,与张某纠集的其他多名成年人,在某超市旁见面沟通无果后,随即互相辱骂、推搡。期间张某等欲拖拽对方一名未成年女性上车带走时矛盾激化,卓某抢夺过对方所持钢管后与之发生殴斗,丁某同时参与并将对方驾驶的汽车玻璃砸毁。此次殴斗中还造成张某一方一人轻微伤。高某、孟某、卓某、丁某犯罪时因未成年,依法单独立案审理,四人认罪、悔罪,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四个月不等,缓刑最高到三年。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本案中高某、孟某、卓某、丁某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官提示
审判前,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已在看守所经过几个月的羁押,走进法庭与父母以目相接时,交相痛哭。庭审中他(她)们自忏于幼稚地斗勇比狠,害人害己,父母自责于忽视子女日常变化,小隙沉舟。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青春期未成年人看似成人体貌,也具备一定自立性,但因所知有限,触世不深,又急于模仿成人,易受不良人群和信息影响,出现言行失控,稍越雷池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父母师长要在青春期这一阶段给予孩子足够关注和正确引导,支持陪伴孩子们健康平稳度过青春期。
二、组局“仙人跳”却跳进监狱
——刘某、连某犯抢劫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赵某(14岁)、钱某(16岁)和孙某(13岁,女)三人均辍学,通过QQ网聊寻找意图发生性关系的男网友,先后将两名网聊对象约至小旅馆,假意捉奸进行抢劫。第一次三人准备甩棍预谋抢劫,后发现该男网友身体强壮,遂寻机离开;第二次三人仍携带甩棍并购买胶带准备捆绑,后因彼此配合失误没有成功,最终放男网友离开。期间赵某明知孙某不满14岁还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需特别说明,孙某仅13岁,对过早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知,依法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故本案中赵某、钱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抢劫,依法构成抢劫罪,其中赵某与幼女多次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孙某因不满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加以管教。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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