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涉及未成年人审判十个典型案例(3)

近年来,出现黑恶势力吸收未成年人为成员情形,他们利用未成年人年龄条件以及便于操控的特质,组织实施犯罪。由于兴趣和人际圈相仿,未成年成员更容易在对同龄人犯罪时得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犯罪集团末端,听从指挥且执行彻底,甚至满足于在犯罪集团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混淆是非,直至犯下重罪无力脱身。所以,家长应对子女的交友情况、精神面貌和学习状态等有充分了解,要加强与学校、教师的有效互通,及时矫正不良言行,敦促孩子平安成长。

五、披着“帮忙”外衣的儿童侵害者

——王某犯强奸罪案

基本案情

9岁的女孩小陈,父母离异,跟随父亲和奶奶生活,但父亲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小陈与同学小王同住一小区。小王之父王某因接送两人上下学,发现小陈常常独自在家,缺少家长看顾。

某日王某趁小陈来找小王玩耍时遣开女儿,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完全摸清陈家作息规律后,多次伺机前往小陈家中、自己车内奸淫猥亵小陈。王某曾多次给小陈几块钱,同时威胁小陈保守秘密,否则小陈会在同学中“丢人”,还可能被爸爸“打死”等等。小陈从懵懂不知,到不敢求助,再到自我厌弃,种种原因导致罪行持续一年有余,直至某日王某在小陈家实施犯罪时,被偶尔回家的小陈成年哥哥抓住现行并报案。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王某披了“好心帮忙”的外衣,利用天真儿童对熟悉长者的依赖信任感实施犯罪,并长期对被害儿童进行“心理绑架”,手段下作,行为卑劣,不仅对小陈造成身心伤害,最终也让自己的老父母、妻子和女儿深以为耻。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往来互助是和谐常态,但犯罪分子也有熟人,可能利用熟人便利伺机行恶。儿童的识别力和避险力较低,早期的安全意识全靠父母引导建立,所以家长首先要对罪恶有所了解,做好充足预案,其次自己要学习如何保护孩子的知识和方法,更要在孩子遭遇不幸事件时,做孩子坚定温暖的安全后盾。

六、闪婚带来的横祸

——王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某外地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潘某相识,一个月后即登记结婚。两人均系离异再婚,王某育有一女,跟随前夫生活,潘某4岁的儿子小小潘跟随父亲和继母王某共同生活。两人因恋爱时间极短,对彼此脾气秉性缺乏深入了解,二人婚后经常产生口角。2018年6月,二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王某感觉潘某对已经怀孕的自己不够体谅,对自己的女儿也很漠视,进而想到,日后丈夫对两人生的孩子肯定也不如对小小潘好,遂起歹念。事发当天,王某提前从幼儿园接走小小潘,从山东某地乘长途车来至青岛,带孩子在海边游玩一下午后,晚上入住某旅馆,期间王某始终关闭手机隔绝对外联系。当晚,王某在小小潘熟睡后,以手掐脖颈方式将其扼毙。次日王某投案自首。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宁故意杀害继子,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王某作案时已怀孕,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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