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家境尚可,家庭却对孩子疏于照管教育,坐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游荡社会,导致三人没有形成正确生活生存观念,更遑论法律意识的养成,最终犯罪获刑。借用网上一个说法“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就会有别人替你教育”——儿童不会自动成长为自尊、守法的人,必须经过系统规范的学习,父母师长正面的言传身教,和自我修正能力的训练,才有可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会至少明确什么行为因侵犯他人而不能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明确什么行为是伤害自己而不允许别人做,如何避险和维权。
三、交友不慎,同学变成狱友
——张某、李某、赵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周某(15岁)、吴某(15岁)、郑某(14岁)三人均系初中生,其中郑某与被害人王某(女,13岁)曾是所谓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份,三人酒后到一处旅馆内休息,周某提议找王某发生性关系,三人遂借口郑某醉酒需人照顾,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旅馆。吴某、周某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将王某强奸并摄录视频,郑某在周某实施犯罪期间离开房间。后被害人王某报案,公安将三人抓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吴某有期徒刑六年,郑某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周某、吴某、郑某共同合谋,并以暴力手段轮奸幼女,系强奸共犯,均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犯罪虽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但因性质恶劣,仍应作出较高量刑。
法官提示
本案是家庭放任未成年子女自由交友、自由发展的典型案例,几名初中生有饮酒等自损健康行为,自行支配大段时间,与同样缺乏后果意识的同龄人互相怂恿,直到一起获罪服刑。青春期男女性意识萌动系人的正常发育过程,家长不必谈性色变,也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加强关注子女思想变化,借机引导子女养成健康的交友观和婚恋观,共同营造尊重女性,以礼互待的社会氛围。也可具体到细节,如家长应嘱咐年龄幼小的子女或女生,独自出行时务必如实告知父母,且应避免单独与其他男性处于封闭空间等,提高孩子辨别风险的能力。
四、未成年不是黑恶势力的挡箭牌
——李某、张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龙纠集多名同伙,组织李某、张某、王某、陈某、金某和王某浩等八名16岁的未成年人,通过招工、恋爱等引诱方式控制十一名14到17岁的未成年女性,采取一对一看管、跟随出行、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控制11名未成年女性到KTV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在此期间张某龙特别指使王某和金某,必须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以便于后期控制。
逐渐形成了以张某龙为首要分子,赵某、梁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几名未成年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发后,法院依法分案审理,对成年被告人另案严惩,对八名未成年被告人以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分别判处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张某龙为首、李某、张某、王某、陈某、王某浩、金某等人参与的该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全部特征,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八名未成年被告人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其中金某、王某在张某龙的指使下,与未成年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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