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涉及未成年人审判十个典型案例(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本案中,鹏鹏及母亲的真实意愿和双方抚养能力是决定是否变更的决定因素。

法官提示

张某没有体会到,对青春期的鹏鹏来说,接连出现的继母和弟弟,像是突然闯入自己和爸爸生活的陌生人,他自己毕竟仍是儿童,面对爸爸出现的言行变化,既难以消化接受,也需要父亲关爱,但又说不出来,所以矛盾越积越厚。

普通家庭的“二孩”问题,尚且可能因为父母对大孩的心理建设和区别对待问题,导致大孩产生情感失落,更何况是一个孩子生活在重组家庭里,心理感受更为复杂,包括被动接受生父母都再婚再育后对自己的亲情真空。所以,父母要尽力缓解孩子的心理应激,妥善处理彼此关系,进而给孩子创建一种健康的亲子关系。

九、在法院相见的父女

——曹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曹与丈夫小方原系高中同学,工作后恋爱结婚。初时感情较好,生育女儿后因养育观念分歧,加之产后情绪变化,逐渐与丈夫、公婆产生激烈矛盾。某日,小曹、小方和婆婆三人再次发生争吵,升级到互相推搡,然后小曹干脆带着不到一岁的女儿,回到父母家生活,一住就是两年多。期间无论是小方去接,还是小方托朋友带话,小方仅回家取过生活用品,双方再也没有共同生活,也拒绝小方和公婆看孩子,小方也没有给过任何费用。

后小曹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父母都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各为自己的孩子鸣不平。同时小方提出想看孩子,小曹起初拒绝,后仅同意把孩子带到法院,但请求法官全程在场,以防对方有过激言行。后在法官的桥梁作用和耐心引导下,小方终于实现了三年来的第一次父女相见。而此次探望的温馨气氛,也为双方理性协议财产处理和抚养问题打下良好基础,最终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等相关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抚养费和探望权互相独立,没有先后顺序,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双方均应配合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探望权,并非只为了保障成年人的亲权,更是考虑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夫妻离婚意味着子女成长环境的巨变,保全亲子关系是离婚双方必须坚持的原则,加强亲子关系是降低伤害的关键环节。如果离异双方仍把自己的感受放到孩子需求之上,不愿意互相配合,受伤最大的是夹在中间的儿童——因为成长过程中缺少一方家长的正面参与,安全感难以重建,可能在青春期及成年后出现父母无法纠正的行为问题。

十、看妈妈眼色下跪的小姑娘

——蕾蕾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耿与丈夫协议离婚六年了,女儿蕾蕾现在11岁,当初协议约定的每月50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不够孩子生活所需的一半。小耿发短信找前夫增加抚养费,没有得到回复。于是小耿作为蕾蕾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开庭当天,小耿带蕾蕾来到法院,声称孩子自己要来和爸爸要抚养费。庭前,法官就法律规定和心理伤害问题与小耿进行交谈时,小耿说“我和孩子相依为命,她爸爸不给钱,我全都告诉她”,然后走出去示意孩子过来,蕾蕾看了妈妈一眼之后,径直走到法官面前突然双膝跪倒,边哭边说求法官帮帮自己。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等相关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根据蕾蕾爸爸的收入和蕾蕾实际花费情况,本案判令将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

法官提示

孩子不应被拉入金钱纠纷,夫妻离婚,可以据实相告,但儿童心理需要成年人的保护,不应让孩子感受到自己被一方父母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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