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清女性的职业形象。一方面,明清从事耕织等传统行业的女性,树立了正面积极的职业形象。还有一些女塾师,潇洒俊逸,出入社会公共空间,堪称女性精英。另一方面,一些职业女性被定义成粗俗市侩的形象。诸如《三言二拍》等文学作品中的“三姑六婆”大受贬低抑制。这些刻板的负面的职业想象是由传统儒士和通俗文学小说家为维护男权社会的稳定而共同塑造的。
新京报:与唐宋元三代相比,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大致呈现出怎样的特点?这些特点折射出怎样的社会现实或变化?
赵崔莉:唐宋明清法律基本上遵循“援儒入法”、“男尊女卑”原则。但明代妇女无论是在室女还是为人妻者,都享有一定的订婚权、退婚权、离婚权、改嫁权以及女犯的宽宥权,甚至享有唐、宋、元代的妇女所没有的权利,法律地位有一定提高。从司法实践考察,明代妇女拥有婚姻自主权、离婚改嫁权、财产继承和财产支配等权利,法律地位呈现“低中有高”的特点。
明代妇女在婚姻上的法律地位有明显提升:首先,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其次,妇女离婚与再嫁相对自由。明代法律规定寡妇改嫁由公婆作主,但明代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再嫁权。如《温氏母训》上说,“少寡不必劝之守,不必强之改。”明代虽忌讳离婚,而妻子因贫穷或其他原因提出离婚还是存在的。明代中叶以后,夫丧改嫁已为社会舆论认可。如反映晚明社会的《金瓶梅》中孟玉楼、潘金莲和李瓶儿都是几次改嫁。
第三,明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一定财产。明代法律对女子的财产权规定极为苛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明代妇女改嫁时可带走许多财产。《喻世明言》卷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带走当陪嫁。作为妻子或母亲的妇女,可以管理家庭财产,在家庭财产的支配上有一定的权利。
新京报:作为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明清之际的妇女有哪些休闲活动?
赵崔莉:明代,体育活动得到广大女性的参与,如蹴鞠、剑舞器、对弈等。节令旅游休闲活动可分为节日郊游和闲暇旅游。如立春、元宵节,还有一些女性色彩浓厚的节日,如花朝、七夕、中秋,明代女性成群结队,游山玩水,纵情自然。因佛道信仰盛行,明代妇女多随香会出行,进香礼佛。
有些青楼女子对山水之娱情有独钟,不辞辛苦游历,写下游记。明代王微常“扁舟载书,往来吴会间”,并“撰集名山记数百卷”。明代女性在日常家居生活中,或观花斗草,吟风赏月品茶,刺绣、纺织、缝纫等。此外,文化休闲活动还有诗词、书画、曲艺、参禅悟道、阅读史传诸子等。一些明清女性,在闲暇时间里广泛阅读古训史书、小说、戏曲,寻找到情感的慰藉与共鸣。
B02-03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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