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女性的失业比例在上升,职业层次总体偏低。这是一个数字方面的观察。从2011年人口普查表明,女性就业率比男性是低13.8个百分点,也就是总体来说女性就业是比男性要低很多的。

  这样一个现象,这种比率是持续的下降,性别差异是进一步扩大。而且从年龄结构来看,20-24岁的城镇女性失业率是最高的。我想,这个年龄段就是大学生毕业、研究生毕业就业困难的时期,所以失业率高达9.1%。

  另外,女性的失业率性别差别也在扩大,比如说35-39岁期间是最大的,是1.8个百分点。与男性相比,2010年的女性的失业率比男性高1.2个百分点。从失业人口的性别结构来看,女性占了49.9%,将近一半。但是这个将近一半,所以女性失业人口还是比较。

  从职业构成来看,党政机关,还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女性占的比例也很低,主要负责人仅占1%,专业技术人员占7.8%,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占3.2%。如果这些人员称为白领,白领女性占从业人员的12%,与男性相比白领女性所占的比例也是偏低的;反之,男性占的比例比较高。所以,总体上来说职业的层次是偏低的。

  第二,全面二孩政策与女性就业状况。在全面二孩政策之下,也有一些学者对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进行了一些数据分析。在全面二孩政策之下,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数据,就业的情况。但是我们查到的,从一些调查报告来说,只有28.8%左右的育龄妇女明确表示愿意生二胎;有工作的女性愿意生二胎的情况是向负面发展的。导致二胎意愿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职场上面临的一些困难,目前就是如果你生孩子有可能会遇到的障碍。从目前来说,可能女性在职业歧视的问题上,现在诉诸到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跟二孩政策的一种关联性可能也会显现出来。所以,我想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一些表现形式

  第一,初入职场阶段的歧视,就是入职阶段、就业阶段,主要是表现在女性招用的条件,比如说更会优先于男性,不管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的歧视表现,可能都会对女性是不利的。包括很多单位来要人,最后尽管他没有在纸面上说是招男性,但实际上他要的最后进入面试的基本上都是男性。这个情况,在我们掌握的一些单位里面是存在的。

  还有一些会提高录用标准,比如说女性更注重看是否已经生育了,如果已经生育了可能更会受到青睐。但是由于二孩政策以后,这个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对女性就业来说,比如很多做HR的人就明确表示,如果招一个女性,原来生一孩,可能她只要生了孩子以后的工作都可以比较好安排,但是如果现在又准备生二孩,他会觉得这里面面临着多养一位“尸位素餐”的员工,等于是供养着她,因此很多HR明确表示不太愿意要女性。

  第二,在参与过程中也有很多不平等,比如说待遇,普通女性的待遇比男性要低,从全球来看,平均低24%。在家务劳动者中,女性占了83%。女性在退休年龄方面,现在女性普遍的退休年龄也比较早,提前了5至10年。而且退休年龄的提前,导致很多女性在退休之后的待遇也有明显降低。

  在实行二孩政策以后,企业在招人时要求会更加严格,要求女性提供的信息更多,这里面会侵犯到女性一些隐私权的问题。甚至在结婚与否,是否要在招录的过程中披露,如果没有披露,比如说女性说原来没结婚,但是进入职场以后说结婚了,结婚了以后单位就说你隐瞒了真实情况,类似案件已经诉诸到法院好多起,最后企业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一些突出的问题。

  第三,工作权缺乏保障,这方面主要是在女性生育以后,往往被单位边缘化,比如说生孩子期间、怀孕马上有些职位就会调整。生育以后,其工资会下降,甚至有些从原来非常重要的岗位调到一些很低端的岗位。

  女性因为就业歧视法律救济遇到的一些障碍

  歧视目前遇到的一些法律障碍有哪些呢,我们梳理一下:

  一是在立法中,对性别歧视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们现有的法律,包括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促进法的规定,这些规定还都不足以对就业歧视的问题做很好的法律依据,来用于起诉。尽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对女性的就业做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作出很细的规定。比如说歧视的原则,直接歧视、间接歧视,歧视什么,所有这些都难以在现行法里面找到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对于实施就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对于这样一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在具体起诉里面,法院怎样受理、怎么去认定,仍然难有一定的标准。所以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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