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2)

  二是劳动监察保障的缺位,因为我们现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没有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监察的事项,很多劳动监察部门并没有把是否有就业歧视作为监察的内容。另外,这方面投入还是很少的,相关规定也不明确。当然,我们也看到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规定,比如说黑龙江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有一条特别对女性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为监察的一个方面,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地方立法尝试。

  三是司法救济渠道不够畅通,比如在民事案件案由里并没有明确“就业歧视纠纷”,我们现在民事纠纷的案由已经从300种增加到361种,但仍然是没有“就业歧视纠纷”,尽管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没有具体的案由。所以,就业歧视案件还是会走别的,比如说劳动争议,或者系名誉权、一般人格权的纠纷等,因此,就导致在维权方面还有一些障碍,就是不清晰。另外,如果是劳动争议有时候让程序更加复杂,我们知道劳动争议有仲裁前置,如果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同工同酬问题、不公平晋升问题等等这种就业歧视问题,它的救济途径涉及是到直接诉讼,还是先走劳动争议,而这里面也有冲突。

  我认为,目前司法救济渠道,比如说怎么去承担这个责任,责任的方式是什么,这方面也是不清晰的。因此,我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立法,明确就业歧视这样一个规则或者是界定,从而通过法律的一种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或者是保障女性劳动者在就业歧视方面的一些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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