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期间乙方确实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进行拆、减、增必须事先书面提出并经过甲方的同意,否则必须承担一切责任。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第六条 租赁期间,本房屋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生产经营等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房屋使用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通信、物业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减、增加的;
4.擅自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乙方还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5.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经甲方一年内三次(含三次)或一个月内二次(含二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责任的。
6.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须依法办妥经营本房屋所需的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若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手续办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同时由于使用保管不当等过错,造成房屋(包括公共设备)或设备损坏、丢失,应负责修理、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3.逾期30日未缴清租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无偿收回房屋,没收乙方缴交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乙方已交房屋租金也归甲方所有且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因乙方违约行为致使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需对租赁房屋有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的。
6.遗留物约定。法律文书生效后或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3日后,乙方遗留的物品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第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需要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不做任何损失赔偿,但乙方预交租金部分可予退还。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议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腾空交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逾期交还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占用费为本合同月租金的150%,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将本合同的标的房屋重新委托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应当参加招租竞标活动),乙方在本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则在同等价格情况下,乙方作为原承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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