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州人民政府依法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规章实施后,起草责任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就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四)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办法程序办理。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规章进行清理,也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清理。规章起草责任单位负责规章清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州政府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查和修改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州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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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Դ��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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