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5)

第四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州人民政府依法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规章实施后,起草责任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就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四)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办法程序办理。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规章进行清理,也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清理。规章起草责任单位负责规章清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州政府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查和修改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州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e3cd39b3c7d3588.docx

��Դ��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ɨһɨ���ֻ��ϲ鿴

相关推荐
新闻聚焦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返回列表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