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州人民政府决定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条文增加后,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18年12月1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9年 8 月 5 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州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州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修改、决定、公布、解释、废止、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符合自治州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坚持民主、公开、科学立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五)依法合理界定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将规章制定工作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草案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州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规章的申报、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审查修改等工作。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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