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专稿 记者/李照
“高管性侵养女案”持续引发关注。目前,针对鲍某明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有网友关注到,代理此案的女方律师之一是有着“中国女性权益公益律师第一人”之称的郭建梅,一直致力于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援助。
针对高管性侵养女案的难点以及未成年人性侵的相关问题,荔枝新闻采访了郭建梅律师。
郭建梅告诉荔枝新闻,两个月前,她所在机构接到“高管性侵养女案”当事人李星星的求助。“这类案件有倡导立法和执法改革的意义。”郭建梅说,未成年人性侵案不同于普通的暴力强奸案,往往与权力控制、精神控制、不平等关系有关。郭建梅希望借助此案自下而上推动相关立法与执法的改革。
近日微博上兴起了“Trigger Warning”热门话题,不少网友分享了自己幼年被熟人性侵的经历,郭建梅表示,熟人性侵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内心存在担忧与顾虑,以及权力控制与精神控制在这类案件中尚未得到立法的认可使得这类受害人群数量庞大。
荔枝新闻:您对这个案件目前的基本看法是什么样的?
郭建梅:这个案件具有倡导立法和执法改革的意义。25年来,我们机构代理了大量类似的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可以说是女性权益侵犯的重灾区。这类案件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往往跟双方权力控制不平等的特点有关。它不是普通的暴力强奸案,普通的暴力强奸案是比较好认定的,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很有难度。
目前,我们对这起案件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研判,接下来我们将到南京与李星星母女见面,然后去烟台与警方取得联系。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切实维护女孩权利,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自下而上来推动立法进步和执法进步,还有就是希望能引起公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这是个重灾区,这么多年一直出现,为什么杜而不绝?
荔枝新闻:这个案件的难点或者说复杂性在哪里?
郭建梅:目前还没有完全进入案件真正的本质,但是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以及与李星星的电话沟通,我只能说一些初步的判断。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厘清,第一,14周岁是此类案件在法律意义上的分水岭,如果是14岁之前,那么无论是否自愿都是按照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根据之前媒体报道,熟悉法律的鲍某明等到女孩年满14岁才进行了性行为,如果这个女孩对他有一定的心理依赖,也许是同意的,但就像我刚才讲的,这种根据权力、地位不平等,精神控制和权力控制的状态下的性行为,即使没有特别严重的暴力,也应该按照强奸论处。
曾经参与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学家、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也曾经说过,在强奸的认定上,最本质的特征是违反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胁迫和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代在进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再以“是否(肢体动作)反抗”为必要条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符合妇女的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的。复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第二个难点就是两者是否构成监护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引发的《关于已发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荔枝新闻:根据法律规定,女孩跟鲍某明无法签订收养协议,双方似乎不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里提到的监护人身份?
郭建梅: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以及李星星与我们沟通的内容看,双方虽然没签订收养协议,但是可能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鲍某明此前也提到“给我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这算是不打自招。他们在一起生活,女方称呼男方为爸爸等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一种事实监护关系,但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晰,这是我认为此案比较棘手的地方。《劳动保护法》能够保护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能够给予保护。我们呼吁在监护关系的认定上也能进行明确。
荔枝新闻:很多网友提到性自愿年龄定在14岁似乎偏小,这个年纪有没有可能通过改革提到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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