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故意杀人犯罪分析(3)

(一)净化风气,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社会丑恶现象是滋生该类案件的沃土。源头上抵制婚外恋、姘居、非法同居等亚文化的意义更大。树立健康的、符合社会道德的婚恋观,对预防此类案件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全社会积极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夫妻之间、同事之间、邻里之间、男女之间良好的、协调的、正确的人际关系,从而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价值观。

(二)多措并举,给予女性更多帮助。一是在立法上给予女性特殊保护。古今中外,女性承担生育子女抚育后代的家庭职责,女性投入家庭建设的时间精力相对于男性而言要多得多,根据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期望显然要远远高于男性,而这种期望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变化,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鉴于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这种特殊的弱势地位,《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在修法时有必要体现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二是建立健全心理求助体系。从案件看,无疑她们的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因自身的个性、所处的环境使她们无法自救,如果她们选择健康的方式寻求心理求助,可有效地扼制这类事件的发生。但目前相当一部分心理咨询等服务流于形式。三是及时调解纠纷。要正确分析当前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基层组织要积极介入,及时处理,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和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道德惩处,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三)各司其职,全面提高女性素质。一是重视家庭教育功能。一个健康家庭成长出来的孩子,学校要毁掉他没那么容易,而一个被不健康家庭造就出来的孩子,学校要帮助他也是非常困难的。女性的性格形成与其童年父母的身教言传、后天的教育密不可分。父母教育方式对女性青少年的成长极为重要,提升父母的素质,使女性形成健康的性格应成为全社会的追求。二是强化社会教育职能。培养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女性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使女性在成长过程中形成坚强的心理素质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三是提高女性自身素质。自助者天助,女性自身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同时要学会自处,将自己的焦燥和不安化解掉。女性自己独立,内心强大、安全,那么,积极的心态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将有利于女性即使在困境中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女性要知道,虽然家庭、婚姻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是自己,要学会自己为自己而活,而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香港著名女性心理治疗师素黑告诫女性“付出需要智慧,不要盲目付出,应以自信、自爱为原则和前提”,女性学会经济独立、思想独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要会冷静的思考。

四、在办理女性故意杀人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适用刑罚,伸张社会正义。女性故意杀人案件杀害对象往往是婚姻、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家庭成员及婚外情的第三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案发有其特殊的原因,相比于杀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图财害命、报复杀人案件,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但也不乏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者。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在处理女性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时,在行使求刑权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要充分权衡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正确适用刑罚。对女性犯罪恶性案件,要依法严惩不贷;对家庭暴力、被害人有过错的,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还应以维护团结稳定为出发点,综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动机、目的、情节、被害方的请求等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总体使该类犯罪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二)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法制宣传。11例女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只有1例,造成了两人死亡。其他女犯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打击和震慑是必要的,但对于将来还要回归社会的女性犯罪者,要帮助其剖析犯罪原因,为其在以后的改造打下基础,与她们加强交流,使她们发自内心地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促其真诚反省并悔罪。同时充分利用公诉意见,深刻剖析犯罪原因,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群众。

相关推荐
新闻聚焦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返回列表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