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存在的立法缺陷,问题出在立法环节而非司法过程”。有分析认为,在强奸(幼女)罪之外另定一个嫖宿幼女罪,无论在立法宗旨和标准,还是在法律逻辑结构上,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混乱。
“但深入分析起来,两罪之间的矛盾是非常突出的。”李克杰表示,“更可怕的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可能成为一些奸淫幼女者逃避罪责减轻处罚的通道,许多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被行为人随手甩出的几张钞票所掩盖。”
就在开庭前一天,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专程赶到习水,连夜召开案情通报会。杨舟还要求:“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要顶格量刑。”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这个“顶格处理”的明确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习水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让二审终审形同虚设。
王琳表示,此案已然未审先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庭审就像是走走过场。应然的司法秩序就在当地司法机关准备寻回个案正义的过程中再度失范。
一边是同情一边是讨伐
在公众的热议声中,一边是对受害学生的同情,另一边是对官员的讨伐。
网友“楚霄昀”分析了这些公务员“酷爱”幼女的原因。“我认为这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先是价值取向异化,接着是权力的异化,随后是性取向的异化,最后才是令人发指的嫖宿幼女。”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讲究道德感,要不与动物没差别。”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所长王路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习水案一类伤天害理事情的发生,主要是道德的缺失与沦丧。
2000年12月,全国妇联对中国北方一所城市中学的全部高中女生,就有关儿童时期遭受性侵犯经历进行了不记名的问卷调查。
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985名女生中,有四分之一的人,在16岁以前曾经历过至少一次一种或多种性侵犯,其中年龄最小的仅为4岁。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性侵犯的发生呈上升趋势。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认为,贵州习水案件中凸显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而是反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一系列共性问题和特点,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背后,是一个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其实,习水案的发生,仅仅只是威宁一事的翻版。
同样在贵州,2007年就发生过另外一起“卖处案”—威宁县新发乡中学教师驰、海龙及其妻子赵庆梅、李辉艳等人多次组织、强迫、引诱23名女孩到六盘水、纳雍等地卖淫的事,受害学生最大的17岁,最小的年仅11岁。而且多半为小学生。据调查,孩子们都是被分批以带去“摘豌豆”、“挖洋芋”等借口骗往水城,再寻找嫖客。
因为“卖处案”被问责而免去新发乡小学校长职务的李荣娟认为:虽然受害孩子绝大多数出现在她的学校,但她认为自己并没有多少责任。听说她被免职后,单纯的孩子们哭着说对不起她,是她们自己出了事,让老师跟着受委屈了。
“俯卧撑”下遗留的伤痛
记者在习水案和威宁案的采访中发现,很多受害人及亲人都对过去的事情不愿多谈。
与此同时,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在调研中也发现,有一案某教师在长达15年时间,前后调换7所学校,在不同学校长期侵害女学生。
更有甚者,某些学校一旦发生此类案件,首先想到的不是报案,不是保护学生,不是惩治罪犯,而是考虑学校声誉、校长的“乌纱帽”。故意缓报、瞒报。学校及老师本应充当学生的“保护者”,反过来倒成为强奸犯的“帮凶”。
“有些孩子因为年龄太小,遇到老师对她行不轨行为时,不知道这是对她的性侵害,还以为教师在做俯卧撑”,谭晓玉分析认为,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并不立即立案,在立案之前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谭晓玉认为,案情本身的隐蔽性和迟延性,此类案件往往难以立案。
在遭受性侵犯的同时,许多孩子会收到侵犯者的礼物,如面包、糖果、书包等。“由于还未形成成熟的判断力,这让他们很迷惑,无法把握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社会工作系副主任龙迪接触过的许多案例都表明,一些遭受过性侵犯的儿童,在长大后甚至会形成“性可以换面包”、“性可以换感情”等畸形价值观。
在贵州习水案件中,受害人被逼为侵害人寻找犯罪对象令人震惊。涉案人不仅在强奸王某后强迫其卖淫,还让她去寻找另外的女学生,并且告诉她只要帮忙找到另外一个女学生,王某就不用再做了。这不仅使涉案人将魔爪伸向了更多的未成年学生,而且还把未成年受害人操纵成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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