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辗转找到王清时,她已回到学校上课。但从老师到学生,对此事避而不谈。一名老师对她的评价是“现在很少说话”。学校已要求所有教师不得向任何人提及受害人情况。
3名受害幼女中,李瑜跟随母亲远走浙江,康倩离家尚不知下落,而王清生活在学校重重保护之下。
检索习水官员性侵害案,其作案手法并不复杂。有人认为,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是暗访而非明查,可见当地政府有包庇卖淫现象的嫌疑。
县政法委书记袁云勤透露,在查处案件中,办案人员遇到了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民间传言很多,说是教师组织学生卖淫。另一方面是内部的分歧。
让人惊讶的是,这起“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的案件,政法内部居然曾经引发了严重的争议。
关于压力一说,或许袁云勤的话里有更多的猜想空间。记者在习水采访时,反复听到李守明“扳倒”县公安局的事情。
据称,2005年,李守明还在习水县程寨乡任党委书记时,就曾在县城一歌舞厅内涉嫌嫖娼。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下达处罚意见书后,他通过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对此,习水县公安局一位警员已向媒体证实:“确有此事”。
就在案件开庭审理的前几天,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的妻子和习水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教师冯支洋的妻子,她们都承认目前丈夫的工资还在领。
随后,习水县委书记李凌特别澄清:所涉及的公职人员,已分别被免职或停职、停发工资等。有媒体追问该案是否习水县卖淫嫖娼现象“冰山一角”时,他声称:“习水很重视打黄扫非工作。在改革开放矛盾期,出现这么几个道德败坏的人,是偶然。”
2008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相关社会问题从那时候起就应该有所整治,但在2009年3月底《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暗访中,这些“污染习水”的事却再次暴露了出来。
“几张钞票”掩盖的事实
一个有力的佐证是:该记者暗访中在县城找到了卖淫的旅馆,并联系上一位包工头,不仅了解了包工头“经常玩学生妹”和“有外地客人来,也用学生妹招待”的传闻,而且,在佯装要找“学生妹”后,该包工头竟然真的又找来了“3个满脸稚气的女孩”。
2009年4月8日,该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审。习水县委书记李凌和一批干部前往现场,向被堵在门外的数百群众解释不公开开庭的原因——但是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四名记者却被允许破例进入。
此举再度遭遇质疑,有律师认为,“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
人大代表、未成年女生、官员、卖淫等多个敏感的词语连接在一起,让社会一片哗然的同时,同时也听到了更多的质疑声。
此案为何不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习水检方负责人解释说,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个被告人的最高量刑可能超过15年有期徒刑,所以决定在县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个广受质疑的焦点是,对嫌疑犯的法律适用性上—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幼”?检方是这样解释的: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有律师随后指出,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有网友质疑说:“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难道检察机关认为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都可以随意适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分析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是,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
习水案的定性又为什么引发社会各界的猛烈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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