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2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595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疾控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及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邮寄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898-65312297;
邮寄地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药政(食品)处(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8号,邮编: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此件不公开)
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备案性质)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主体责任)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备案部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写)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第七条 (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及电子版,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主要依据);
(四)专家审评意见及修改情况说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六)备案前公示情况说明一份(新制定的提供);
(七)原企业标准文本及复印件一份(延续、修订及修改的提供);
(八)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社会公示) 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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