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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法律的提案权平等地授予首相和议会议员。草案将被列入议院的议程。政府可以超出立法权范围为由宣布建议或者修改是不适当的。如不能达成一致,宪法委员会将在8日内应议院或者政府的请求采取行动。
议案或者建议草案将由临时委员会进行审查,临时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继续工作。在休会期间,可与两院有关的委员会达成一致,通过将提交下一次议会会议批准的法令。草案将列入某一议院的议程,为了在6日内达成一致,将由两院的相关委员会进行连续审议。在不能达成一致决定的情况下,应政府的请求,将由两院人数相同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并在3日内做出共同决定提交相应的委员会。
议院常设局须事先准备议院的议事日程,根据政府确定的顺序,优先安排政府提出的议案草案和其接受的法律草案的讨论。
议院议员和政府有权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公开辩论之后,政府可反对在此之前未提交有关临时委员会的修改的审查。
任何议案草案或者建议草案将由议会两院就同一文本进行连续讨论。首先列入议程的议院将审查政府提交的议案草案的文本或者列入议程的建议草案的文本。对于将另一议院已通过的法案列入议程的议院,将就提交给他的草案进行讨论。如果一项法案草案或者建议议案在某一议院经两读后不能通过,或者在两院一读之后政府声明有关事项为紧急事项,政府可以要求召开两院联合委员会(两院具有相等的代表)会议,提出一个关于剩余条款的草案供讨论。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文本可由政府向议院提出供表决通过,非经政府的同意,任何修改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联合委员会不准备通过一个共同法案,或者法案未被通过,或者未获两院通过,如果必要,政府可以根据议院会议达成的政府能够接受的修改意见,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议案草案或建议草案提交众议院,众议院将以绝对多数的形式就法案进行最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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