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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是立法机关,法律将由议会表决通过。在特定的时期或者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法律可以授权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就法律范围内的事情采取措施,但应在授权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议会提交有关法令以获得批准。议会可以提出新的宪法修正案,讨论通过新的法律并修改有关法律。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议会的立法权将涵盖以下领域:1.宪法第一章列举的公民个人和集体的权利;2.犯罪及刑罚的确定,刑事和民事程序以及新的类型司法权的颁布;3.关于治安官的法律规定;4.关于公共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定;5.公民和军人应获得的基本保障;6.地方议会和委员会的选举制度;7.关于民事和经济责任的规定;8.关于新的公共机构的设立;9.企业的国有化和国有财产向私有部门转移。
议会有权就属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律进行表决。
【财政控制权】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议会同意国家发展计划的情况下,基于发展计划的资本支出将由议会进行表决。这些支出将自动延续贯穿于整个计划期间。同时,政府享有提交意在修改通过的计划的议案草案的特权。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如果预算未获通过或者提交宪法委员会后未能颁布,政府可以法令的形式根据提交的预算建议案,就公共机构运转和行使职能必需的经费进行拨款。
在这种情形下,收入的组织将根据生效的法律或者法令进行。
【监督权】听取政府报告,向其质询并可弹劾政府。在众议院就政府基本政策或者根据有关议案进行信任投票前,首相可能需要承担政府责任。只有众议院议员的绝对多数才能通过不信任议案或弹劾动议。不信任议案或弹劾动议一经通过,将导致政府全体辞职。众议院可以通过指责政府的动议的形式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只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签署,这样的动议才能被接受。动议的通过需要众议院议员绝对多数同意。动议获得通过将导致政府全体辞职。
参议院可就警告和指责政府的动议进行表决。警告动议须至少有参议院三分之一的议员签署才能提起,由参议员议员绝对多数支持才能通过。指责政府的动议至少有参议院三分之一的议员签署才能提起,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才能通过。动议的通过将导致政府的辞职。
只有众议院能对政府施政纲领进行表决,并在两院发生分歧时有最后决定权。
【自治权】各院将制定并通过其程序性规则,除非经宪法委员会宣布与宪法不一致,否则将有效。
【其他权力】可授权对外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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