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马鞍山车管所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而一名参考人员的行为引起了监考人员的注意。据当时车管所人员介绍:“他与其他考生不一样,明显很紧张,而且眼神闪烁,不敢与监考人员对视!”他们当时就怀疑这人心里一定有鬼,于是便上前对其询问,并让其出示身份证件。民警随后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发现其与身份证本人样貌不相符,此人显然是替考人员,面对铁一样的证据,男子向民警坦白,承认其替考的事实。
据嫌疑人交代,原本要参加考试的男子姓胡,之前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但去年因为高速违章一次性被扣除12分,需要重新进行科目一考试。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自2018年以来胡某共参加科目一考试30多次均未通过。28日中午,胡某与万某吃饭时苦诉衷肠,两杯酒下肚,万某决定铤而走险为“兄弟”代考,不料下午万某作案未成就被监考民警抓个正着。
据办案民警介绍,万某代替胡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代替考试罪,经查明情况属实。6月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附: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和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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