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南宁一女子将其丈夫的大姐告上了法庭,称大姐领走了她丈夫工资卡里的20万元,要求将钱返还。不过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认为大姐无需返还。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法官告诉记者,2018年4月,女子的丈夫阿凯因突发脑梗塞、脑干出血、肺部感染等重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一直住院治疗。一年多后,由于女子忙于工作,无暇照顾丈夫,后经家庭会议商量,决定由丈夫已退休的大姐担起照顾的重任。
期间,阿凯的工资卡也交由大姐保管并使用。去年2月,阿凯病逝,女子与大姐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由此开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员额法官 朱建彩: 妻子和她的儿子以阿凯的姐姐冒名用掉了阿凯工资卡上面的工资这么一个理由,认为她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这笔费用。
对此,大姐称,弟弟从生病无法自理直至死亡,都是她在出钱出力,自己取走阿凯名下的所有工资和公积金,也全部用于给阿凯治病、请护工,每项钱款的支出都有相应凭证,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审理本案时法院认为,女子在履行妻子的扶养义务过程中向家庭提出了自己的困难,经家庭成员商议并共同决定:由大姐全权代为照顾,并将工资卡交由其保管和使用,因此两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而大姐在照顾弟弟的过程中,确实支出了护工费和医疗费共计20万元,请护工的事是经过家庭决定的,医疗费有发票原件为证,因此,这20万元款项均是用于完成委托事项,且费用合情合理,并未超出必要范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员额法官 朱建彩: 姐姐在家庭成员产生困难有需要的时候,在她没有法定照顾义务的情况下,她义无反顾地站出来并且事无巨细一一地操持,如果在这个时候原告还要求她要返回这些款项的话,这是有违诚信原则,也是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不相吻合的。
最后,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各方也均未上诉。法官提醒,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有证据意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员额法官 朱建彩: 最好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将合同的内容都固定下来,在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也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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