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4个月大男婴
因腹泻入院治疗后死亡
其父母状告医院……
近日,定安法院依法一审审理该案,被告定安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林凤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477130.65元。
据了解,刘伟、林凤系夫妻关系
于2018年5月10日生下男孩强强
2018年10月2日13时59分,因强强腹泻,夫妻两将其送至定安县人民医院治疗。
网络图 图文无关
经初步诊断后
院方下达病危病重通知
刘伟在该通知书上签字
同时医生对强强用
生理盐水扩容、补液等手段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强强病情持续恶化,医生用安乃近针滴鼻退热、地塞米松抗炎,气管插管,气囊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治疗。
同日17时24分,强强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2018年10月5日,刘伟、林凤为确实强强死亡的原因,共同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经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强强符合出血性坏死性肠炎并发间质性肺炎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同日,刘伟、林凤自愿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刘伟、林凤经济困难,院方自愿向刘伟、林凤支付丧葬费40000元及支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费10600元。
另外,院方已支付上述鉴定中心鉴定费用6200元。
定安法院认为
经本院委托三亚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的过失,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未尽到注意义务。
诊疗上,辅助检查未予腹部DR、未使用血管活性药物抗休克、抗生素控制感染、腹部处理不到位。
沟通上,存在告知义务不足的情况,是导致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
患儿自身疾病的危急与医方的过失行为均与患儿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
鉴定意见为:定安县人民医院在对强强的诊疗中存在一定过错,定安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强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
综上,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强强的病情危重程度认识不足,存在漏诊的过失及告知义务不足等情况,应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结合鉴定意见所作的建议,法院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对于强强的损害参与度应定为60%。
据此,定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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