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提高脱贫质量防止返贫。进一步加大对产业扶贫的信贷支持,完善信贷支持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支持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加快发展当地特色农产品保险和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扎实开展大病保险等健康扶贫,努力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性支付政策。
(三)统筹兼顾信贷支持和风险防控。督促银行机构认真做好精准扶贫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进一步提高贷款质量。认真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定期监测分析和形势预判,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指导银行机构积极争取贫困地区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推动完善扶贫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四)大力开展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和新闻宣传。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典型案例和优秀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展现银行业保险业扶贫成果。
(五)认真研究脱贫攻坚期后的金融支持政策。研究谋划金融支持相对贫困人口的工作措施,接续推进减贫工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
四、加强监管政策引领,营造“三农”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一)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各银保监局要结合辖内县域实际情况,协调地方政府加强政策扶持、产业培育,开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引导银行将新增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发展。要对辖内县域存贷比进行监测分析,制定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提升规划,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
(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合理增加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要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在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完成差异化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农发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自身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全部贷款中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在监管上实施差异化考核。各银保监局要明确辖内法人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要求。
(三)加强扶贫信贷保险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要努力实现精准扶贫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贷款增速、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持续增加、贫困户农业风险保障金额持续增长的考核要求。
(四)强化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常态化机制。对普惠型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机构要做实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营造信贷人员“敢贷、会贷、愿贷”的良好环境,形成一批典型案例,适时报银保监会推介、宣传。
(五)健全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国保险业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保险业服务普惠金融的考核评估机制。各银保监局要探索建立银行保险机构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统筹整合乡村已有信息服务站点资源,推广一站多用。
五、加强金融服务下沉,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实现基本全覆盖
辖内存在银行网点或保险服务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的银保监局,要进一步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底基本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对暂不具备机构设立条件的极少数乡镇,可通过设立电子机具和流动服务等方式下沉服务;距离较近且金融需求较小行政村之间,可以采用流动服务和辐射的方式进行覆盖。
六、加强金融改革试点,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
学习借鉴河南省兰考县、四川省成都市等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做法,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先行先试,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平台搭建、信息共享、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产权改革、监管引领等方面凝聚各方合力,激发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内生动力。
七、加强风险防控力度,维护农村地区金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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