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我局草拟了《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以下简称《省方案》)的有关政策制定《市方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局拟出《市方案》,已向市法制局和16个成员单位发函征求意见,个成员单位中提出修改16意见单位2个,无修改意见单位14个,采纳修改意见情况如下:
(一)市法制局提出:
1、《方案》第六点关于“主要政策规定”的内容,属于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16―且其中(二)3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四)、“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国家和省相关文件也没有规定,建议另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说明:对于《方案》中(二)3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是我们考虑到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有些特殊群体家庭经济比较宽裕,他们可以选择更高档次进行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且为了与新农保保持一致,做好今后工作的衔接,故参照《新农保方案》做了补充;
对于“国家和省相关文件也没有规定,建议另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由于《省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只制定实施方案,市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我市的政策性办法,规范性文件。
2、《方案》第六(四)“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规定与《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规定表述不一致,建议予以考虑。
说明:对于《方案》(四)“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根据《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请示省人社厅的答复意见。
3、建议将《实施方案》第六(四)关于“《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的表述修改为“自2011年4月起”。
理由:《实施方案》中的表述“《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不够严谨,因为《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为2011年10月1日,故采纳“自2011年4月起”,我们已做修改。
(二)成员单位提出:
一是市人口和计生委提出:《市方案》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第(4)点末尾建议改为:“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理由:《省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不予以采纳。
二是市残联提出:《市方案》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第(5)“点末尾建议增加:“对于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三级、四级的残疾人,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U4比例承担。”
理由:《省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不予以采纳。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18―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说明:此款按《省暂行办法》执行。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6项:
1、对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每人每月补贴130元基础养老金,每年共补贴15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U6的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分担的资金,参照《新农保方案》中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即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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