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各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街道(镇)辖区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确定若干名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兼任,承办本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市、区财政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用于居民养老保险征收、支付、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补贴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6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U4�U2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U4的比例分担。
(4)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5)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U6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选择更高档次标准缴费。
(6)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6�U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选择更高档次标准缴费。
(三)建立个人帐户
国家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省、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截止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03-25 来源:未知
08-20 来源:未知
10-24 来源:网络整理
11-10 来源:未知
05-17 来源:网络整理
08-12 来源:未知
10-17 来源:未知
01-05 来源:未知
02-26 来源:网络整理
07-26 来源: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