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长沙,发生了一起让人不齿的强奸案。女子周某来当地进修,某进出口公司安排了男职员周某龙接待了周某,谁知等待周某的却是一场噩梦般的经历。
男职工将周某安顿在该公司管理的公寓内后,晚上该男职工浏览不健康网页,遂产生了不良的想法,联想到周某单独居住,且自己有该小区的门禁卡和入户密码,认为有机可图,于是凌晨4点左右来到了周某房间,正当周某龙欲与受害人发生关系之时,女子从熟睡中醒来发现,于是立马大声求救。
周某龙见状将其推倒用手去捂对方嘴巴,女子奋力反抗将其推开,随后周某龙便迅速逃离现场,目前,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因周某龙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院建议判处周某龙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如果不是强烈反抗,如果不是从熟睡中醒过来,后果真的难以想象,对于受害人来讲,即便周某龙不实施犯罪,就在凌晨4点坐在受害人的床头,真的是太吓人了。
周某龙在浏览不健康网站后,产生了不良想法,于是来到了受害人住处,利用自己知情的门禁卡和入户密码,进入他人房间的,其行为实际上是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那怕是自己有门禁,在未经同意的前提下,都是不可以随意进入的。
但是,由于周某龙进入房间的目的是为了与受害人发生关系,因此就不会单独评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了。当周某龙趁受害人熟睡之时欲强行发生关系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检察院却提出了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事实上,周某龙在准备实施性侵犯罪时,由于受害人突然醒来并强烈反抗,导致了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其行为是犯罪未遂。
同样,在受害人报案后,周某龙又去派出所自首,加上在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获取了受害人的谅解。
结合以上几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最终检察院提出了低于法定刑的量刑建议,一般情况下,法院也是会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该区间内做出判罚。
本案的发生,其实与受害人没有安全意识有一定的关系,被安排在公寓内住宿,而且明知道这是公司的房间,可能有很多人住过,在睡觉时,就应将房间从内锁上,正是由于这样的疏忽,导致了给不法行为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当然,也是受害人的强烈反抗,才最终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