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款桌游引发著作权之战 法院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

  《三国杀》卡牌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浦东法院认为,作品受保护的部分=文字内容-思想-公有领域-在先素材,具体进行以下四步分析。

  1.剥离思想:

  《三国杀》标准版游戏手册的“新手上路”部分,用以描述基本的出牌规则、胜负条件、模式等,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此种概括性的玩法规则,系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

  2.过滤公有:

  权利游戏的时代背景为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及其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及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所以,权利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对这些素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3.在先比对:

  与在先发表的《BANG!》游戏比对,二者的卡牌名称、角色名称等具体文字表达不同,仅有作为思想范围的玩法规则相似。

  与在先发表的《三国志》游戏比对,除武将名称相同外,武将的技能名称和技能内容均存在较大差别,二者对相同历史人物及其事迹的具体表达并不相同。

  此外,两被告虽抗辩称权利游戏与国内卡牌游戏《英雄杀》《三国斩》等构成相似,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些游戏的发表时间早于权利游戏,故未予采纳。

  4.独创性认定:

两款桌游引发著作权之战 法院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

两款桌游引发著作权之战 法院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

  其一,权利游戏对装备牌、锦囊牌等的具体名称和内容的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单个的字或词汇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名称的设计及相应内容的描述反映了创作者独具匠心的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二,权利游戏对武将角色的选取及其技能名称、战功系统的设计表达,也具有一定独创性。涉案权利游戏标准版及逐步在拓展包中添加的武将牌,体现了作者对三国人物的角色取舍和特征归纳;而对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与内容描述,更凸显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创作、编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对不同类型文学作品、史料的筛选和取舍,包含了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而对某些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

  综上,该卡牌游戏对锦囊、装备、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对武将的角色选取和特征归纳等均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抽象化的解读和个性化的编排,特别是在游戏联动中的体系化设计使得各类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有机整体。涉案游戏各类卡牌对锦囊、装备、武将及其技能、战功系统的描述虽然散落在各张卡牌中,不像普通说明书那样以一篇连贯的文章展现在读者面前,但这并不影响前述散落的描述在整体上作为类似游戏说明书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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