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接到线索,发现宁城籍刘某购买狩猎夹,涉嫌非法狩猎。
民警进一步分析研判,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具体位置,随即展开抓捕工作。7月24日16时许,将其成功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触发报警器四个、塑料夹子一个、弹簧铁丝绳一根及疑似獾子蹄骨一块。经突击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手机在网上购买狩猎夹的消费记录,及四个触发报警器在相关公众号小程序绑定。
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21年12月份从网上购买狩猎夹后,放到本村东面山上林地及耕地边,并猎捕到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警方提醒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一旦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等行为,请拨打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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