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董婉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前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如何支付等热点问题提出了答复意见: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答复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单位保障“黄码”转绿职工的劳动权益,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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