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起诉到法院,向保险公司等方面索赔16万元,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法院发现出院记录系伪造。近日,文某3人因伪造提供虚假证据,被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分别罚款2万、5万、8万元。
2018年3月20日,文某因交通事故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朋友王某去看望他。在医院里,王某听说像文某这样的情况得到的赔偿会很少,而隔壁病床上颅脑出血的人就会赔得多一点。
同年4月5日,文某伤愈出院回家,王某又去看他,并答应帮忙处理赔偿事宜。随后,文某就把医院拍摄的片子、出院小结、病历卡、医药费发票、事故认定书等材料都给了王某。
王某拿到材料后,找做假证的人把出院记录上的内容改成了“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然后打电话给律师叶某。担心叶某拒绝帮忙,王某隐瞒了改出院小结的事情。叶某接受委托担任文某诉讼代理人向钟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向某保险公司等被告索赔16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到医院调查,发现了出院小结被改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伪造的出院记录系王某一人所为,文某、叶某对此不知情,王某应负有主要责任。叶某作为职业律师,未能尽到律师严格审核证据材料的义务,负有相应责任。文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涉及自身情况的诉讼材料予以过问,疏于核查,也负有相应责任。
考虑到文某、叶某在事发后主动撤回起诉,承诺放弃索赔,并退还被告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悔过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对文某、叶某、王某分别罚款2万、5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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