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我们背后的一股力量,他们默默保卫着我们的安全,他们有时候为了一件案子可以穷尽一生。
范某河是河南省修武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察,1991年,28岁的他刚刚当上刑侦大队的副大队长,而我们要讲述的这起案件,也是他接手的第一个重案。当年所有参与调查的警方,也都无法忘记当年的情景。
1991年5月23日,女教师魏某敏带着4岁儿子前往修武县城给儿子看病,并给小女儿买一件新衣裳,然而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过,魏某敏的丈夫曹某外出连夜外出寻找,然而他们在一个机井下发现了尸体。
时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的范某河带着队员立刻赶到了现场,他们捞起了魏某淑和孩子的尸体。
魏某淑全身赤裸,连鞋子都没有穿,警方看到尸体的第一眼就判断这是一场QJ杀人案,而这个机井房可能不是第一案发现场,经过法医尸检,魏某淑遭遇了侵害,她的肺部没有水,这说明在被抛入机井时,魏某淑已经死亡。
案发当日,正好是初十,也是一个赶集的日子,警方也希望能从人证上面或许一些线索,在一番调查下,警方发现案发现场周边一个穿白衣服、光头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从侦查到的线索来看,凶手作案手法娴熟,现场几乎没有留下任何血迹,凶器、魏某淑的衣服都被处理得干干净净,凶手就像是有过类似的作案前科一样,而刚好在案发周边有一个劳改农场。
犯罪嫌疑人是光头这个线索也是剑指劳改人员,警方调取了劳改人员的信息,其中一个叫梁某领的人十分可疑,警方在询问他案发时间段在哪里的时候,他始终坚称自己在睡觉,但警方又发现他的另外一件囚服上有血迹。
法医进行了检验,发现是人血,这个线索让他们非常激动,如果血型能够对比上,那么就能确定真凶了。
令人意外的是,梁某领是A型血,衣服上面的血属于AB,跟魏某淑血型一致;但是残留在魏某淑身上的液体属于O型,三种不同的血型,再一次让案情陷入了焦灼,在接下来的一年中,他们对案发周边所有的住户全都进行了DNA检测,但依旧没有找到线索。
当年刑侦技术有限,这起案件也成为了范某河手中的一大悬案,这起案件太惨痛了,也成了他们这些老刑警的一个心结,法医将所有的物证全部封存好,等技术好了,或许还有希望。
时间一晃过了25年,当年参与调查的刑警、法医都退居二线,可终究还是忘不了这件事。
2016年5月4日,范某河接到了一份河南省公安厅DNA数据库对比报告,在大数据对比下,案情出现了转机,他们锁定了一个70多岁的老人,一开始锁定老人的时候,也令他们感到疑惑。
他们当年划定的年龄范围是30岁左右,这个名叫史某朗的老人当年都已经50岁了;在老人的回忆中,1991年5月左右,他因为要做木工活就去过一趟修武县,在进一步询问当中,又发现老人还有一个儿子史某周,当年的年龄是28岁,但他得了肝炎已经死亡10年了。
史某周已经死亡,也很难去核对一些情况,警方只能通过调查走访进行一个大致的判断,当他们来到村子的时候,村民对史某周忌讳莫深。
根据村民讲述,这个史某周从小到大就不是一个善茬,18岁那年就犯下了一起QJ案,他因此被判七年有期徒刑,而当年他改造的地方就在修武县农场,出狱后,史某周一直都徘徊在犯罪、改造当中,直到死亡。
从这些线索来看,史某周确实有作案嫌疑,但是想要确定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做一些检验。
警方希望开棺验尸,但是开棺验尸对于当地老百姓来说确实有些忌讳,警方在做思想工作的时候史某周的父亲表示可以开棺,但是必须支付他10万元的丧葬费。
开棺验尸从法律上来讲是一种义务,警方考虑到老人家年纪大了,也希望老人家能够同意这件事,经过艰难的劝说,总算是把老人家给说动了,警方开馆验尸,经过检验,史某周的DNA跟遗留在魏某淑身上的液体吻合度达到了99.999%,史某周就是当年的凶手。
这一场持续25年的较量也终于停下了。
案子已经破了,也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虽然史某周已经死亡了,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相关的法律还是要说一说。
史某周犯QJ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史某周又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判处死刑,不过他已经被肝炎带走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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