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莱(化名)本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每月工资1900元。2018年12月19日,他达到退休年龄,一个多月后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留在物业做保安。
2019年2月14日,物业公司以袁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多次违反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3月26日,袁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仲裁委认为他的情况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随后,袁莱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他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60元,并补足工资差额、加班费1.3万元。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称,袁莱屡次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提前一个月向袁莱发出了解除通知。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又围绕着袁莱的工资差额、加班费计算问题辩论了一番。
六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留用的,但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应予支持,但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袁莱于2018年12月1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用在物业公司工作,直至2019年2月14日,物业公司向袁莱发出辞退通知书。庭审中,袁莱自认其于2019年1月29日办理了退休手续,自同年2月开始按月领取退休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此物业公司与袁莱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此,袁莱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庭判决物业公司向袁莱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共计5400多元,驳回袁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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