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通过法院起诉
依法维权的一起债务纠纷,
只因当事人一时冲动意气用事,
竟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
近日,淄博两名男子通过非法拘禁手段
意图要回与他人在债务纠纷损失的钱款,
不仅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反而将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了嫌疑人。
11月6日,淄博博山居民郑先生到博山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被对方非法拘禁数小时之久,期间还遭受到对方的殴打和恐吓。接到报警后,博山警方立即成立抽调刑侦大队、派出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摸排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藏匿地点。
11月8日下午,专案组民警兵分两路同时展开抓捕,将两名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抓获归案。
被抓获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对民警说:“本来觉得这么做能泄愤解气,还有‘力度’,现在不光钱没要回来,自己还因为违法成了犯罪嫌疑人。”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都已人过中年,得知自己的“意气用事”将对子女后代前途造成影响,更是悔不当初!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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