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因病情或身体机能发生轻微变化、未经状态评估,或经状态评估后护理需求等级未发生变化,须调整原服务计划的,护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由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原服务计划进行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将变更后的服务计划录入信息系统后,护理服务人员方可按变更后的服务计划提供护理服务。
七、护理机构的变更
服务对象因本人需要(限居住地变更)或与提供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商后,可以申请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提出变更申请前,应先完成与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费用结算,并由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接受由其他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转入的服务对象时,应确认该服务对象的评估有效期及原服务计划,做好与原护理服务的衔接。
八、护理服务暂停
服务对象因患病住院、外出等原因,需暂停护理服务的,应及时告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助填写,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说明》(附件5)。
对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因上述等原因,需要暂停护理服务,未主动说明的,护理服务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书面报告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助填写,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说明》(附件5)。
评估有效期内暂停原因消除的,服务对象可向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恢复服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区医保中心同意后,可继续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
服务对象因住院暂停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护理服务,出院后仍需护理服务但评估有效期已满的,应重新申请评估。
暂停护理服务期间,评估有效期不予顺延。
九、护理服务终止
服务对象因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因病去世等原因终止服务的,或其评估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出期末评估的,其长护险服务支付待遇终止。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说明》(附件5)。
十、其他
(一)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其相关医疗服务仍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的定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定点养老机构标准执行。
十一、试行日期
本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计划表(社区居家、养老机构)
2.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确认报告(社区居家、养老机构)
3.长期护理保险理护访护评价报告
4.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支付待遇变更的通知
5.暂停(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说明
07-30 来源:未知
08-27 来源:未知
04-27 来源:未知
08-23 来源:网络整理
12-24 来源:网络整理
10-20 来源:未知
03-24 来源:未知
05-27 来源:未知
06-18 来源:未知
09-01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