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干部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昨日上午9时30分对顾雏军案休庭宣判,鉴于判决书篇幅较长,审讯长择要宣读。终审裁决消除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成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需要信息罪的入罪量刑部门和调用资金罪的量刑部份,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已实验完结),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无罪。
审讯长在宣判后透露表现,“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当初法庭奉告你们,遵照《中华公众共与国国度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与《最高公众法院对付实用<中华公共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的疏解》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原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要求国家抵偿的权力。你们或许在宣判后别离向原作入世效裁判的民众法院要求国家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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